新聞標題: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成本及費用減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的政策目標,近年來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於109年7月9日發布令釋明定,依上開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個人買受人無所得課稅問題,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又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8月10日同時報廢舊小客車並完成新車領牌登記,其新車取得成本為150萬元,帳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25萬元,甲公司如於109年8月10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5萬元,該退稅額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於辦理10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新車的成本150萬元減除減徵貨物稅5萬元,再減除預估殘值25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但如甲公司於110年1月4日才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則自該申請日(110年1月4日)起應依新車未折減餘額139.6萬元(成本150萬元-109年度已提列折舊10.4萬元)減除減徵貨物稅5萬元,再減除預估殘值25萬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4年7個月計提折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依貨物稅條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時,應注意將退稅額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以正確計算當年度所得。
新聞標題: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助款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助,按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應列帳營業外收益,為確實達到紓困目的,紓困條例第9條之1規定,該項補助免納所得稅。因此,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所領取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又為避免影響紓困補助之發放目的及實質效益,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醫療(事)機構如屬個人執行業務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採核實計算執行業務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者,亦採相同方式,得核實認列相關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6月全職員工有20人,109年7月至9月給付員工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下同)225萬元,因受疫情影響,依紓困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並受領109年7月至9月薪資補貼90萬元及營運資金補貼20萬元,甲公司應列帳其他收入110萬元,嗣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補助收入110萬元,至於公司受補助期間給付員工之薪資225萬元得核實認列費用,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為落實政策目的,營利事業及個人領取紓困條例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之金額,不列為營利事業及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以達產業紓困及振興之效果。
新聞標題: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首報族申請適用及已適用者申請異動,受理時間自110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5日止
為方便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今年持續提供109年度稅額試算服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今(110)年5月首次報稅之首報族如要申請稅額試算服務,或已符合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如要申請不適用、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申請變更郵寄地址等等,請特別留意國稅局受理申請時間自110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5日止。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要申請上述稅額試算相關服務,申請方式除了可採用書面(申請書格式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綜合所得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進行下載)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外,亦可採用線上申請,自110年2月15日零時起至110年3月15日24時止均可提出線上申請,不受限於國稅局的上班時間,且可免除往返奔波,省時又方便,民眾可多加利用線上申請。
該局說明,線上申請有下列兩種途徑:
一、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9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戶號(本項通行碼僅得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
二、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
國稅局特別將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相關服務之申請方式及申請時間整理如下表:(附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標題:個人轉讓預售屋獲取之所得,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交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紅單)賺取之價差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申報實現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係出售預購之房地產權登記「權利」,與一般出售房地不動產不同,該「權利」之買賣如果有獲利,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於108年10月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1,000萬元,於108年12月以1,200萬元將該「權利」轉售給乙,並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甲支付換約手續費用20萬元,乙於109年4月將尾款交付予甲,則甲應將交易增益180萬元(1,200萬-1,000萬-20萬)計入出售權利收取尾款之日所屬年度即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之情形,應妥善保存預售屋讓渡書或契約書,及必要成本費用(例如:仲介費、廣告費、換約手續費等)憑證正本,並留意將買賣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倘有應申報而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以免罰。
新聞標題:您兌領了嗎!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領期限將在110年3月19日截止,提醒您儘速兌領!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最後一批退稅憑單已於110年1月18日前寄出,最後兌領期限即將在110年3月19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尚未兌領的民眾,請儘速提出兌領!
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國稅局依照報稅時間及方式分批核定退稅款,前三批退稅已在109年6月底、7月底及9月底分批撥付完成。第四批也就是最後一批退稅對象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間,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繳稅、不繳不退或109年6月30日以後逾期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退稅案件,退稅款已於110年1月18日直接匯入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指定退稅帳戶;若申報時未填寫退稅帳號者,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民眾可於3月19日前自行前往指定金融機構兌領。退稅憑單兌領期限為2個月,最後一批退稅之兌領期限為110年3月19日,民眾如有前三批逾期未兌領之退稅憑單,可持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展延,惟展延之最後兌領期限仍為110年3月19日。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局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總計寄出退稅憑單約2萬2千餘件,截至110年1月31日止,尚有8,281件尚未兌領,逾最後兌領日期仍未兌領之退稅憑單,將無法辦理展期,必須等到國稅局對帳清理後,另於5月初轉開國庫支票寄發通知,受退稅人將落後一段期間才能取得退稅款。該局提醒民眾請把握兌領期限,千萬別讓生活中的小確幸溜走囉!
該局最後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儘量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不但不會有逾期未領的問題,還可減少外出到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兌領退稅手續,落實防疫新生活,安全方便又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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