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0日 星期四

【千秋公評:法理與真相】

【千秋公評:法理與真相】

​第一篇:消失的兩年與司法沈默——論公務效能與人民訴訟權

​筆者在台南土地耕耘四十載,今日開闢此專欄,不為私怨,唯求「公評」。當一樁證據確鑿的刑事案件被行政延宕兩年,我們必須問:法治國家的「陽光」照進地檢署了嗎?

​一、 法理分析:消失的兩年是否符合正當程序?

​本案涉及三個刑事案號(涉及非法侵入、毀損等罪嫌),現場錄影具體,且對造於案發當下即遭逮捕。然偵辦至今已逾兩年,仍未見起訴或結案。

  •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司法機關若長期積案,實質上已剝奪人民及時受法律救濟之權利。

  • ​《刑事訴訟法》第 2 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應就該管案件,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公務員應盡忠職守,不得無故稽延。

​【公評點】:行政程序延宕兩年,導致對造有機會毀林滅證,造成筆者財產不可逆之損失。此舉是否涉及**《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廢弛職務」?建請監察院與相關單位列入行政效能考核,以昭公信。

​二、 真相還原:被忽略的自白鐵證

​司法判決應以事實為基礎。本案出名人 黃██ 曾於通訊原文中自承:「保留 35 年我都沒有賣,我合理的利潤也應該也有需要吧!」且其代表律師亦於庭上坦承對造未出半分錢。

  •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6 號判例:明確定義「借名登記」應查明實質權屬(出錢者、管理者、收益者)。

  • ​《民法》第 148 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公評點】:既然出名人自承「要利潤」且「未出錢」,實質權屬至為明確。若司法判決無視原文證據、違背最高法院判例,則法律之一致性與尊嚴何在?是否涉及**《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之疑慮?此為可受公評之公共法律議題。

​【結語】

​筆者已於 115 年 4 月 30 日將相關事證與案號,正式陳請立法院及最高檢察署監督。求人不如求己,真相不怕陽光。本專欄將持續連載,直到司法給這片土地一個正確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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