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秋報.調查報導】
四十載耕耘換來家破人亡?論台南土地案中失蹤的正義與公權力之怠惰
【前言】
法治社會的基石在於保護人民合法財產不受侵害。然農民蔡本文自民國 78 年(1989 年)起守護四十載之土地(後港東段 1527、97 號等 7 筆),竟在公權力「視而不見」的推諉中,眼睜睜看著房屋被奪、田園遭賣。本報調查發現,這背後不僅涉及偽造文書,更隱含警政機關「抓小放大」的驚人黑幕。
一、 行政註記之失能:地政局長已開藥方,下級機關為何不醫?
【適用法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土地登記規則》
【調查事實】:
台南市地政局長陳淑美已於 115 年 4 月 7 日(南地籍字第 1150059127 號函) 認證本案具備「取得程序爭議」,並建議「依職權行使行政註記」。
【就事論事】:
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行政機關發現登記處分違法時,本應主動撤銷。行政註記係為防止土地在訴訟期間遭惡意脫產之保全措施。基層地政事務所無視上級局長函示,強硬要求「非法院判決不得動彈」,此舉無異於坐視受害人財產遭掠奪。
二、 警政體系之黑幕:從「中原派出所」到「文哥」的移花接木
【適用法條】:《刑法》第 163 條(縱放人犯)、第 213 條(公文書登載不實)
【調查事實】:
本報追查發現,刑事案件發動之初,中原派出所等單位涉嫌將具地方黑衣勢力背景之主嫌「文哥」自偵查名單中剔除,改由他人頂替。
【就事論事】:
警察製作筆錄具備公信力。若明知主嫌為誰卻刻意「掉包」,即屬公然之縱放與登載不實。這種「不敢惹」地方勢力的心態,直接導致偵查延宕兩年,造成受害人「家破人亡」。本報質問南部快打中心:在組織犯罪跡象明確下,專業偵查機關為何尚在等待?
三、 國家賠償之啟動:當公務員「都不看見」時的最後追責
【適用法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與怠慢)
【調查事實】:
年來,受害人遍尋台南市長、法院院長柳營庭長陳情,得到的答覆皆是冷漠的「偵查中」或「沒看見」。
【就事論事】:
「我們不惹誰,我們就事論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受損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當司法與行政機關相互推諉、無視局長公文,導致老農 40 年守護的產權灰飛煙滅,這筆帳,必須由國家負起最終賠償責任。
四、 司法監督之必要:建請檢察總長與立法院介入
【適用法條】:《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法律扶助法》第 2 條
【調查事實】:
刑事案停滯兩年,法扶基金會坐領 90% 以上公帑卻在關鍵時刻拒絕援助。
【就事論事】:
司法效率即正義。本案已具備高度公益性與警政腐敗疑雲,本報將同步建請 檢察總長 行使指揮監督權,並建請 韓國瑜院長 審查相關機關預算執行之正當性,莫讓老農的血汗錢淪為官僚推諉的薪資。
【結語】
這不是單純的民事糾紛,而是一場法律公信力的保衛戰。四十載的農耕守護,不能毀在幾筆不實筆錄與官員的怠職手中。本報將持續追蹤,直到陽光照進台南地政與警政的黑暗角落。
《千秋報》法律調查組 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