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其他收入,仍應列帳申報營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取得的收入,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雖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但仍應併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獲得的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者,雖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取得的收入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亦可一併列報減除,例如政府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利事業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的補償費、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對大型柴油車或機車汰舊換新所發放的回收獎勵金或營利事業因結清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所領回的剩餘款等。
該局提醒,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開始申報,因應疫情嚴峻,申報期間已延長至今(111)年6月30日,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有無前開漏未申報「其他收入」情形,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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