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開立發票時限
公司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應於何時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如收受支票者,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至收取之「押金」,因屬保證金性質,尚非銷售勞務之收入,惟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不滿一月者,不計。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計算公式為: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
該局補充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前述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若其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並確實開立,以免短漏開,遭查獲受罰。
新聞標題:同一課稅年度內,不同期間之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得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在同一年度內,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是否可同時列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額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目之6有關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規定,同一課稅年度不得同時列報該2項扣除額,惟如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有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其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如皆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時,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1至6月有租金支出12萬元,7至12月有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其申報時可扣除限額為租金支出6萬元(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x6/12個月=6萬元)、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x6/12個月=15萬元),所以甲君申報107年度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金額分別為租金支出6萬元及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如符合前揭規定,可依法申報列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以維護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標題:被繼承人重病出售財產之價金,不能證明用途者,應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如有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情事,繼承人無法提出資金確實用途證明,該金額仍應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5年4月20日至醫院急診,當時意識呈現昏迷,105年6月15日死亡,住院期間未曾清醒,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但其所有之債券基金於105年4月21日贖回,贖回金額17,755,810元原存入被繼承人銀行帳戶,之後陸續小額現金提領,因繼承人在國稅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無法證明該價金之用途,國稅局乃以其他財產17,755,810元,併計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因此個案有上述情節者,繼承人應說明資金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合法憑證及相關單據提供國稅局查核,以免遭到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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