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7日 星期三

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未繳或短繳案件已發單開徵

新聞標題:贈與土地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臺南林小姐詢問:將自己名下土地贈與給子女,而由子女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否扣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土地因為贈與移轉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也確是受贈人自行繳納的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該局又進一步說明,但如果該筆土地增值稅,是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的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該代繳稅費應以贈與論,必須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不過該稅費還是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甲君將公告土地現值1,000萬元的土地贈與子女,由子女繳納200萬元土地增值稅,則甲君可自贈與總額1,000萬元內扣除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再扣除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58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220萬元)×10%〕。但如果土地增值稅200萬元是由甲君代為繳納,則贈與總額為1,20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扣除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及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78萬元〔(1,200萬元-200萬元-220萬元)×10%〕。

國稅局貼心提醒,如還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標題: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銷貨物開立發票說明

營業人委託另一家營業人代為銷售貨物,雙方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委託乙公司代銷A商品500個,雙方簽訂委託銷售合約,每個售價200元,按月結算並另按每個10元計收手續費。甲公司送貨至乙公司時,應依約定售價開立含稅總價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乙公司銷售A商品5個予消費者丙時,應依約定售價開立含稅總價1,000元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當月結算時,假設乙公司總計代銷A商品300個,依約定甲公司應支付每個商品10元之手續費予乙公司,乙公司依合約應按當月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3,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短漏開立統一發票,遭查獲受罰。


 

 

新聞標題: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未繳或短繳案件已發單開徵

今年9月未依規定繳納或短繳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的營利事業要注意了!國稅局已在日前寄出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收到後請儘速在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而須多繳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在每年91日起至930日止自行繳納當年度暫繳稅額,否則迄10月底止仍未自行補繳者,國稅局會按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計算核定其暫繳稅額,或就暫繳短繳稅額部分予以核定,並加計1個月利息發單開徵。

據該局統計,107年度轄區內營利事業未辦理暫繳及短繳案件計2,857件,補徵稅額新臺幣38,600萬餘元,該局已於日前寄發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給營利事業,繳納期間為1071116日至1130日,請營利事業接獲繳款書後,務必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繳稅,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應繳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也可持現金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標題: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時,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

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今(107)9月底收到綜合所得稅之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惟對核定之補徵稅額不服,欲申請復查,應於何時以前提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應補稅額8,000元,繳納期間自107108日起至1071017日止,甲君如不服,則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即1071116日前向核發稅單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復查日期係以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為準,如以郵寄申請者,得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民眾務必注意申請復查期間規定,以免遲誤法定救濟期間,影響行政救濟權益;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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