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機器設備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申請以其所有機器設備作為欠稅的擔保品,以塗銷國稅局對其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因機器設備之變價及保管不易,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不符,無法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9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8折計算。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可提供相當於稅款之擔保品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但是機器設備屬折舊資產,其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在實務作業尚有困難,與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不合,尚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應先行檢視核定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無誤請如期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徒增滯納金及利息負擔,甚或財產遭受禁止處分,影響其處分移轉財產之權益。
新聞標題: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營業稅額須於當期扣減進項稅額
葉小姐來電詢問,買方營業人如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應如何處理?可否於次期才提出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買方營業人如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應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除將第一、二聯交由賣方營業人做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的憑證外,還應自行留存第三、四聯作為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的憑證,並必須於發生當期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如當期未申報扣減,將產生虛報進項稅額之漏稅情形,如未能及時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稅,待國稅局交查發現後,將遭補稅及處漏稅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申報的進銷項憑證如果不一致,國稅局經過電腦交查就會產生異常清單查核,所以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只要有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的話,就應檢附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於發生當期提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如還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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